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检测的; (二)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传输网络的; (四)不实时报送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的; (五)经营机动车排气维修业务的; (六)拒绝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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