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