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行为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