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十条 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不高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