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十一)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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