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为经济困难的个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