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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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十条 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且申请事项依法...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保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为经济困难的个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十二条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以及公民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申请法...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区...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但因紧急情况确需法律援助的,经司法行政部...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老龄工作机构等组织应当协助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获得法...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限制: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下列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负有法律援助义务,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 (...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前条规定以外的人员自愿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一)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同级司法行...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已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不...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至迟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于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并于...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持法律援助中...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中...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提供有关证...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援助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符合市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援助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设立法律援助资金,由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 (...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资金应当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经费分户核算,专款用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中止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由...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取欺骗等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机...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法律援...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