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索取、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