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持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受理法律援助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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