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于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并于三日内回复人民法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