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已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