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