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至迟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刑事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