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应当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