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对有事实证明未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有权要求更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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