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