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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