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