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援助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援助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设立法律援助资金,由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 (一)市、区财政的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