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中止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