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资金应当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经费分户核算,专款用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