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援助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援助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符合市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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