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取欺骗等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