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法律援助资金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