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从法律援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