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一)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二)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三)属于劳动仲裁、公证的,向有权处理的劳动仲裁机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四)属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按照前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区法律援助中心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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