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