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前条规定以外的人员自愿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