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下列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负有法律援助义务,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二)法律援助中心及其执业人员; (三)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四)公证处及其执业人员; (五)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六)其他依法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组织及其执业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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