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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