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老龄工作机构等组织应当协助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获得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