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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