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四)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供的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声明。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