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 (二)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三)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改善生态循环系统服务能力,为公众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 (四)坚持生态优先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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