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其建设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