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建立海洋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制度。 加强对无居民海岛、滨海自然岸线及港湾、港汊的保护,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对滨海湿地、沙滩及红树林等进行保护与修复,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 禁止在本市海域开采海砂,严格控制在本市海域从事水产养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