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二十二条 加强自然水体保护,实施过芸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深青溪、官浔溪、埭头溪和龙东溪、九溪、东坑湾至南部港汊景观水系等溪流流域综合整治与景观生态修复工程,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维持和改善水体生态系统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溪流流域退耕、退渔、退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植被保护,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建设溪流生态岸线,改善溪流生态环境。 禁止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洗砂排污、倾倒垃圾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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