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二十条 加强山体保护。禁止在山顶、山脊及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和建设。禁止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每侧二百米、铁路每侧五百米和机场、车站、湖泊、水库周边山坡地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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