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十九条 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