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和变更生态控制线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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