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 第十七条 生态控制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