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线型工程确需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