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鼓励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资金、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