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第八条 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分优化提升区、重点发展区、协调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分区。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各区发展,制定符合各区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和考核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