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农业、林业、发改、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的监测、研究,为相关部门、产业和企业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