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运营、评估、咨询、培训、信息利用等服务机构的发展,引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评估、专利导航、专利布局、数据库建立、技术咨询、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托管等市场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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