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大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深化地理标志产业经济融合,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鼓励、引导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