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