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纠纷经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组织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组织申请司法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