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六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经当事人申请,应当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人员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于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调解。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