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二)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讯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三)轨道交通用地,包括以下类型: 1.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轨道交通车站所在的以及区间隧道穿越的,且能保证用地建设的完整地块; 3.与轨道交通相关的交通一体化设施用地,一体化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常规公交场站、站点联系通道等。 (四)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是指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在轨道交通用地的地表、地上、地下空间内进行的建设、开发经营活动。